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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024-7-13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关于加班费的主张,应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实践中,关于加班费,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一般应由劳动者承担,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相关证据的除外。

  因此,如果员工主张加班费,应当对其所称的加班事实提供初步证据,例如公司的考勤表、其他记载工作内容的邮件或者其他资料。但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交有效的证据证实加班事实的存在,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公司掌握有劳动者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拒不提交,且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公司有安排劳动者进行加班,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就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而言,法院一般认为保管完整、有效的考勤记录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且用人单位有义务将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材料保存两年,如无法提供,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如果是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因其高管身份在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中不同于普通的劳动者,法院也会认为高管相较于普通的员工应当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例如作为主管人事工作的管理人员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劳动者,一般认为其能够掌握相关的考勤记录等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因此应由高管承担举证和举证不利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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