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说有试用期录用条件,员工就说没看到,怎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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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劳动仲裁律师讲试用期规定系列:【单位说有试用期录用条件,员工就说没看到,怎么破?】

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类型的案件当中,用人单位往往非常 信誓旦旦的说:“我们有录用条件!”但往往拿出来的只是一纸招聘广告,即没 有发文的特定对象也没有发布时间,而且只是泛泛而谈,仅要求了年龄、学历、 符合岗位现需要,连具体的岗位职责都没有,更没有员工本人的签字确认!所以, 这样的证据几乎为零,没有任何证明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 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 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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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录用条件的有效告知就非常重要,实践中可以充分利 用“蜜月期”,让员工在《录用条件告知书》当中签字,也可以在规章制度当中 规定一些具体的录用条件,组织员工学习规章制度并做好学习签到记录、还可以 直接把规章制度给员工发放一本,让其拿回去“慢慢学习,好好领会”,但一定 要留存领取规章制度的签收单,否则没有任何意义,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是 百口莫辩,有苦难言,一旦涉及到仲裁肯能也是败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