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劳动仲裁律师讲试用期规定系列:【“录用条件”和“岗位职责”是一回事儿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录用条件”应该如何界定,相关法律法 规并未明确规定,根据法理及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确定所要 聘用的劳动者的最终条件,符合录用条件的,在试用期满时予以转正。
录用条件的内容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参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录用条件的内容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参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4 年 3 月 21 日)第十五条:《劳动 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录用条件”,以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 以及用人单位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标准。用人单位应 在充分认识录用条件的基础上,制订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录用条件。
岗位职责
而“岗位职责”是一个岗位所要求的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 责任范围。任何岗位职责都是一个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综合体,每一个岗位都有 不同的工作内容与要求,相应的职责也不一样。制定岗位职责必须结合本单位的 工作性质和特点、必须按不同专业、不同档次、不同的工作岗位制定;必须全面、 准确、明了,适用于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才能起到按需定岗、按岗定责、依责施 管、依管促工的作用。由此可见,“录用条件”和“岗位职责”并不是一回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