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录用条件,该如何有效设定?
来源北京劳动仲裁咨询网 浏览次数:3724

东城区劳动仲裁律师讲试用期规定系列:【试用期录用条件,该如何有效设定?】

今天东城区劳动仲裁律师就详细的来说说试用期录用条件,很多HR在解除试用期员工的理由大多会写:不符合录用条件,但这个确是一个大坑,因为很多公司根本就未约定试用期录用条件。那么如何约定试用期录用条件呢

第一,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化、具体化、具有可衡量性。 第二,一般分为如下几类:基本素质类,如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 技能等级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外语水平证书等;入职要求类,如与前一用人单 位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取得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考核类,如试用期满 考核不得低于一定的分数或等级,试用期需要达到的具体标准等;其他类,如入 职前未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等。

试用期录用条件,该如何量化与可操作性?

第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主观评价类的录用条件设置,如团队协作性是否强, 是否积极主动等; 第二,考虑到量化,如为销售人员设置业绩达成指标;为客服设置不能有被 投诉;为质检人员设置差错率指标等等。可操作性方面,如要求员工参加一定次 数的试用期培训、学会某种技能、达到独立完成工作等视为通过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