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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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范围】

1、海淀区劳动给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来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第三十条)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