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劳动仲裁律师讲试用期规定系列:【二次入职的员工,可以再约定试用期吗?】
俗话说,好马不吃回头草。但在职场中,员工离职后再入职的情形却时有发 生。虽说“天下的乌鸦一般黑”,但员工转了一圈后才顿悟之前的某老板还是不 错的,于是决定吃一次回头草。但问题来了,能否再约定试用期呢?还是之前的 那条神法律的理解问题:《劳动合同法》第 19 条第 2 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 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里所说的“一次试用期”,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 者终身最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问原因、不分责任、不看理由,采取一刀切 的形式呢?还是“一次试用期”只针对“一段劳动关系”,现在是“第二段劳动 关系”,不受该条款限制呢?实践中两种观点的碰撞与讨论,《劳动合同法》运行 快 16 年了,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有一次参加劳动法相关领域的法律人事的专业会议就该问题组织各地的法官仲裁员讨 论,结果 60%的法官仲裁员认为同一单位试用期终生只能约一次,不能再二次 约定,40%的法官仲裁员认为第二段劳动关系不受试用期条款限制,因此可以再 约定。于是对 HR 悲催了,到底可以还是不可以?能不能给个准确答案?
对于该问题东城区劳动仲裁律师认为:有争议的问题要学会避开,有些问题注定是没有统 一答案的,而对于 HR 来说应该学会给老板提出最稳妥、少风险的操作方案,即: 二次入职员工,之前用 A 公司作为签订劳动合同主体,现在只要与 B 公司签订 劳动合同,就可以很好地解决“同一单位”的限制问题,绕开法律风险,AB 只 要是独立注册的单位即可,甚至可以是同一老板名下的两家公司也不影响。当然, 单位也可以采取不约定试用期的稳妥方式。二选一,权利充分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