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调整,新岗位能设定试用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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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劳动仲裁律师讲试用期规定系列:【岗位调整,新岗位能设定试用期吗?】

首先,再次强调试用期的约定次数只能是一次。实践中很多单位认为,对于 同一劳动者如果岗位发生变化是可以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而根据《劳动 合同法》的规定,可以明确得出结论:不可以。

其次,试用期约定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就是说,虽然用人单位在 设定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的时候考虑到具体岗位的实际需求,但是试用期 只是针对用人单位与员工,不是针对用人单位的具体岗位。所以,员工被调整工 作岗位,也不能够重新约定试用期。

再者,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单位的有什么变通的做法呢?

东城区劳动仲裁律师建议:是可以考虑设定“试岗期”, 即:对调整岗位或重新任职的员工进行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和薪资管理的制度考 核,即通过设置转岗考核期来考察,并依据设定的考核给予相应的处理。如果试 岗期满考核不合格,按照双方约定可以转为其他岗位或原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