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员工有权享受病假、带薪年休假、事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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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劳动仲裁律师讲试用期规定系列:【试用期间,员工有权享受病假、带薪年休假、事假吗?】

东城区劳动仲裁律师看到部分企业为了应对试用期遇上医疗期的“尴尬”,直接约定“劳动者在试用 期内进入医疗期则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但该约定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且违反 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此法不可取,建议如下应对

(1)约定合法的试用期期限,用足试用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宜长不宜短, 尽可能充分确保足够的审查期限。

(2)对录用岗位制定明确的试用期录用条件,设置如具体业绩指标等需要充 沛时间、精力予以保障的考核指标,如指标完不成则以不符合录用条件做处理;

(3)可以尝试约定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进入医疗期的,用人单位可中止试用期, 直至该劳动者医疗期消除后,继续计算试用期。此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有相应规定,北京地区虽无明确规定,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个别案例显示: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暂时中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 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虽然依据不够充分,但未尝不可以尝 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