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劳动仲裁律师讲试用期规定系列:【员工同意,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
第一,回答问题找依据,该问题的依据只有一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 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即使 员工同意延长,也违反了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的强制性规定。大部分地区的司法 实践均认定:即使员工同意也无效。当然,少数个别地区认定有效。
第二,实践中很多单位 HR 到遇到的苦恼是:新员工入职签 3 年合同,约定 3 个月试用期,3 个月试用期考核领导觉得不满意,但又想再给员工个机会延长 试用,如何操作?
说实话确实是个特别拧巴的问题,很多律师给到的答案都不一 样,即使给到肯定答案的律师也不能保证一点风险都没有。因此,东城区劳动仲裁律师认为最好的处理方 法是: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用足试用期。如 3 年期劳动合同, 建议约定 6 个月试用期,但单位可以一定配套有提前转正政策,这样既不影响招 聘,又能保证管理的灵活性,同时不触碰法律底线,让单位的决策游刃有余。
第三,在某些地区符合法定情形的,试用期可以被允许延长。如《江苏省劳 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 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在试用期中止的情形下,则允许用人单位 补足约定的试用期限,换言之就是延长试用期。请特别注意:此“中止”,而非 彼“终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