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劳动仲裁律师讲试用期规定系列:【15 号以后入职的试用期员工/15 号以前离职的员工,单位需要缴纳当月
社会保险吗?】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 法,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 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1)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 保险。
(2)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 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及时补缴,避免 被投诉的风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 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4)社保缴纳是按月,并非按天进行的,故实践中较为多见的以每月 15 号 作为缴纳社保的判断标志日期,1 如 5 号以后入职的试用期员工/15 号以前离职 的员工当月社保不缴纳的规定,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也是无效条款,不信 碰到较真的员工,你可以试一下,看看社保稽核是否处理?
(5)一个月的社保成本并不高,但往往是单位是否合规的试金石。加上北上 广深等很多地区的社保上负载了太多其他权益,如购房资格、买车摇号资格、子 女入学权利、工作居住证办理资质、积分落户资格等,因此断缴一个月的社保, 带来的影响有时是特别巨大且不可挽回的。当然,如果再遇上一个入职三天即受 工伤的个案实践,当月未缴社保,单位的损失真的就相当巨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