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劳动仲裁律师讲试用期规定系列:【试用期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强制还是不强制】
第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 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单位为 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东城区劳动仲裁律师特别提示: “应当“”即为必须,强制)。主要依据条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 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 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 续。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 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但就北京地区在实践中的情况分析可知,实践中北京地区是这样掌握 的:
(1)对于城镇户籍(包含北京城镇及外阜城镇)的职工,单位应当为其缴 纳住房公积金(强制性缴纳);
(2)对于农村户籍(包含北京农村及外阜农村户籍)的职工,有条件的单 位可以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即不强制性缴纳,单位可以自愿。
第三,需要特别注意:很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存在缴费基数不合规, 缴纳比例选择最高比例 12%的做法,法律风险系数很高,东城区劳动仲裁律师建议其实可以采取提高基 数、适当降低比例的做法,控制总体风险及用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