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劳动仲裁律师讲试用期规定系列:【可以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吗】
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律上没有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概念,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的,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其实质是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短期的、未约定试用 期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至于某些 HR 从**文库里检索到的某些律师提供的 文书范本《试用期劳动合同》,我们只能表示 “呵呵”了。
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表面看似操作高明,实则风险暗藏:
第一若在签订一次试用期合同后再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则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 无权选择,需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丧失了第一次签订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机会。
第二事实上等于未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无法适用试用期 管理规则,更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 起到了适得其反的效果,掩耳盗铃,得不偿失。